一,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的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1,責任心不強.
(1),病歷記錄缺陷.如病史詢問不詳,對病人病情變化和處理方案記錄不及時,不全面,未檢查病人,憑主觀想象編寫病志,或病歷記錄,手術過程記錄與病人病情和實際不符,特殊檢查,治療,手術前的病歷討論及與病人家屬交待病情談話記錄不全面.
(2),檢查和觀察病人不認真,不仔細,不全面,不及時,尤其是值班醫生,護士對病人主訴和家屬反映不耐心,不重視,一旦病人病情變化,發生嚴重后果,成為病人家屬投訴醫院延誤治療的主要內容.
(3),治療計劃制定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療措施,或病人病情變化時不能及時調整治療方案,盲目自信,不請示,不匯報,不及時請相關科室會診.
(4),對危急重疑難病人以不是本科疾病為由,互相推諉,不積極搶救.造成不良后果.
(5)執行醫囑不認真,不及時,粗心大意,如發錯藥,打錯針,輸錯血,造成治療錯誤.
(6)檢查報告描述不清楚,結果不準確,如張冠李戴,對有疑問的報告結果不復查,不分析,造成診斷治療失誤.
(7),丟失重要醫療診治資料,如病歷,檢查報告單,X片,病理臘塊,標本等.
(8),術后主刀醫生外出,不做交代,不做記錄,病人出現緊急情況,影響及時搶救治療.
2,技術水平有限,臨床經驗不足.
(1),醫學知識掌握不全面,對某些疾病鑒別,診斷,認識不足,對病情的嚴重程度估計不足,未能及時會診和轉診治療.
(2),對疑難病癥治療手段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復雜性,風險性認識不足和缺乏操作經驗,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并發癥,治療效果不滿意.
(3),缺乏藥理知識,用藥適應癥選擇不當,藥物用法用量不準確,未能采取防范藥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
(4),不能正確理解或簡單照搬檢查報告結果,不結合臨床實際中的情況,造成誤診誤治.
(5),實習,進修醫務人員,臨床經驗不足,執行醫囑和治療措施處理不當.
3,規章制度不落實
沒有按規定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分級護理制度,疑難病歷討論制度,會診制度,危急重癥病人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人討論制度,查對制度,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術準入制度等.
4,違反診治操作常規.
5,非醫療行為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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