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曠工的懲罰措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曠工的定義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
二、對于曠工的懲罰措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國家對于曠工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確定的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決時,也會考慮實際情況和審判習慣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規定制度只有符合法律規定制定的,才具備法律效力的?.《勞動法》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至于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企業如果要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你進行處罰,則企業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制訂該規章制度必須經過了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或者向全體員工懲求意見;
(2)該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如果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顯失公平,則自始無效;
(3)該規章制度必須如實向勞動者公示。如果未向勞動者公布,則亦不能約束勞動者。
2、曠工后扣除工資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我國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曠工后,扣除員工工資的罰款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3、曠工后單方面辭退員工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曠工的懲罰措施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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