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人主體資格的認定
1、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參與合伙盈余分配,共擔風險的,雖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也可以認定為合伙人。
2、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參與合伙組織的盈余分配,并共擔風險的,雖不提供資金、實物,也可認定為合伙人。
3、向合伙組織或者合伙人提供資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不參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擔合伙經營風鹼責任的,是借貸關系中的出借人,不應認定為合伙人。
4、雖然參加合伙經營、勞動,但不參與合伙組織的盈余分配,不承擔合伙經營的風險責任,只獲取固定報酬的,是雇傭關系中的受雇人,不應認定為合伙人。
5、僅向合伙組織提供某種財物的使用權,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不參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擔合伙經營風險責任的,是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不應認定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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