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倆者有何聯系與區別
《勞動合同條例》有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成立一份勞動合同,但雙方如果有約定生效期限或者條件的,在生效期限到來之前或者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對當事人雙方均無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的表現形式,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一)案情簡介:
上海B企業在公開招聘員工時,王小姐經考核后被錄用,但由于王小姐當時尚在A企業工作,因此雙方商定,由王小姐在一個月之內向原單位辭職并辦理完離職手續后,B企業才辦理錄用手續,否則不予錄用,雙方為此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王小姐在一個半月后才與原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當王小姐到B企業報到時,B企業告知王小姐,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王小姐不能再予錄用。于是,雙方發生爭議。
(二)勞動合同的分歧爭議:
意見一:B企業已招聘錄用王小姐并訂有勞動合同,王小姐為應聘B企業而喪失了原工作,應確認王小姐與B企業已經存在勞動關系。現B企業因王小姐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關系于法無據,王小姐可以要求B企業確認勞動關系、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
意見二:B企業與王小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王小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B企業可以不再履行該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本案的焦點在于B企業與王小姐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的表現形式,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成立一份勞動合同,但雙方如果有約定生效期限或者條件的,在生效期限到來之前或者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對當事人雙方均無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本案中,王小姐與B企業之間存在一份約定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王小姐未能在約定的一個月期限內辦妥原單位辭職手續并到新單位報到,致使雙方勞動合同不再生效,王小姐無權要求B企業履行未生效的勞動合同。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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