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
1、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合伙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伙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2、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對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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