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異議權是什么
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這就是合伙人的異議權。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伙人權利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伙財產歸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個人所有;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財產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于全體合伙人的共同財產。正因為如此,我國合伙企業法明文規定,合伙企業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規定在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里,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伙這種情形。
2、合伙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伙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伙經營權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伙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合伙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作出決定;合伙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伙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伙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伙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伙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伙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監督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伙事務由合伙人分別執行時,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后,查閱賬簿權。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伙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于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伙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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