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到新單位后,什么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
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簽勞動合同
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由于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會造成維權難。
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后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3、生死合同不能簽。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后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從中我們知道勞動者在新單位實際開始工作之日就應該簽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也要清楚什么情況下是不能簽勞動合同,這關系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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