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搬遷就可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嗎
工廠搬遷是一種典型的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把該條文分解開來說,即單位符合了以下三項條件后,可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一、客觀情況重大變化;
二、原合同無法履行;
三、無法協商變更。
首先,何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按照司法實踐過程中的理解,諸如工廠搬遷,企業轉產,公司兼并,公司內部結構重大調整等都是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其次,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必須達到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否則,原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則應當繼續履行。例如,單位轉產,原來的專業性員工可能勞動合同將無法履行,但諸如保安、司機等通用性員工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單位如果簡單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將有悖于勞動法原意。
其三,勞動關系雙方應進行過協商變更的程序,沒有進行過協商變更而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同樣是欠妥的。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原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勞動關系雙方應當對合同協商變更以期妥善解決問題,只有在無法協商變更的情形下,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在此情形下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另外,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用人單位搬遷了這種情況下私自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給予勞動者的一些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的金額和員工的工資以及在公司的年限有直接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簽三年合同違約金多少
2020-11-25對募股申請的審批有哪些規定
2020-11-25商標注冊申請的補正時限要求有哪些
2021-01-25如何處理非機動車交通事故
2020-12-08合伙企業成立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1-02-07以格式條款簽訂得到合同叫什么
2020-12-13房屋租賃合同不按手印生效嗎
2020-11-22顧客在商場摔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4九歲在學校被同學砸成輕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03何為房地產估價
2020-11-20人壽保險金給付方式有幾種,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
2021-02-17飛機延誤賠償險標準
2021-03-21保險合同變更中的關鍵詞主要包括了哪些
2020-11-12投保人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2021-01-11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的義務有什么
2021-02-28車險理賠需要帶什么材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30國有土地劃撥土地轉讓有哪些條例
2020-12-082020棚改項目的拆遷補償方案是怎么規定的
2020-12-30違章建筑的認定主體是誰
2021-02-24用動遷協議騙取安置房差價費構成何種犯罪
202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