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特殊的當事人包括什么
勞動合同中,簽訂勞動合同的特殊的當事人包括:
1、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qū)別;
2、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4、原固定工中經(jīng)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xù)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單位繼續(xù)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5、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二、勞動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審查內容有哪些
1、基本情況包括:
企業(yè)的性質,即分布在哪個行業(yè),所處的經(jīng)濟時期;②企業(yè)的產(chǎn)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chǎn)品是處于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企業(yè)的人員構成、營業(yè)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yè)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該企業(yè)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注冊資本和凈資產(chǎn),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chǎn)基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注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jīng)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lián)系,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jīng)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fā)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文件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yè)在發(fā)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chǎn)的最有效的途徑。
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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