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有哪些特點
1、適應貿易中高風險的投資需要
由于中世紀的海上貿易尤其是遠洋貿易是當時風險最大但同時也是利潤豐厚的貿易,有足夠資本的投資者即希望進行投資來獲取高額利潤,但是他們卻不愿意承擔高風險帶來的無限責任,船主則往往苦于缺乏足夠的資金來造船、購貨,于是產生了船主企業家和銀行投資家之間的新式聯合——康*達契約。康*達和海上合伙所具有的極大好處是投資者的責任被限于他們最初投資的數額,在這方面它很像近代的股份公司,而且投資者還可以把他們的錢分散在幾個不同的康*達之中以減少風險,而船方承擔無限責任,獲取資金,雙方各自得到了經濟上的滿足。而同時代的陸上合伙,則往往是由同一個家庭成員組成的聯合體,最終被外人加入,因此,陸上合伙人都負無限責任,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應當是相對于海上貿易來說,陸上貿易的風險因素要小的多。
2、康*達的短期性為投資者的退出提供了便捷通道
“康*達一般是一種短期聯營,在完成了它為此建立的特定航行之后就解除了,它是在一個短暫的期限里為了一個特定的目的而建立的,完全是一個時間意義的東西。”而與此同時代的陸上合伙,則在持續多年的一段時間里從事多種多樣的貿易活動,“它常常具有規模龐大、持久存在和行動靈活的屬性,足以使它在不同的城市建立自己的分支。”從兩者的時間性可以看出,康*達的短期性可以使投資者在獲得利潤之后迅速地退出以回收投資,而陸上合伙(或稱普通合伙)則更傾向于營業的持久性,投資者的投資較為穩固。
3、管理結構的不同需求
由于當時的教會法禁止利息,因此采用投資的方式進行收益成為許多具有資本的人的選擇,但與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投資者)可能并沒有愿望參與經營,其單純的希望從投資中獲得利潤。而普通合伙人則往往是對經營較為精通的人士,希望通過經營管理獲得更大的利潤。雙方對管理結構的不同需求在有限合伙中都能得到確實的滿足。
“事實上,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新的法學為按照秩序和正義的新概念把各種商業關系制度化和系統化提供了一種構架。假如沒有諸如流通匯票和有限責任合伙這些新的法律設計,沒有對已經陳舊過時的商業習慣的改造,要求變化的其他經濟社會壓力就找不到出路。”有限合伙的出現顯然是當時投資需要和經濟發展的雙重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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