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員能不能簽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是要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的,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船員是可以簽訂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船員勞動合同與船員勞務合同區別
在實踐中船員勞動合同與船員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都是以船員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分開來,但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胡*來認為船員勞動合同與船員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船員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體不同
船員勞動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員勞務合同當事人(船員與勞務公司、外派船東)不存在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船員應服從勞務公司與外派船東的安排和指揮,雙方自始至終是一種平等的關系。
船員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船員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船員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組織。
2、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
船員勞動合同簽訂后,船員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必須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統一管理,船員的勞動被看作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因此,無論從用人單位內部看,還是從其外部看,勞動者都是以用人單位名義進行勞動,其法律人格在勞動過程中被用人單位吸收,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船員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3、船員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6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及第19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船員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而勞務合同的訂立,只須雇傭人和需求方就勞務內容與報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員勞務合同為諾成及不要式合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船員能不能簽勞動合同”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是要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的,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船員是可以簽訂合同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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