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法定繼承人的誤區認識有哪些(《繼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對法定繼承人的誤區認識如下:
第一個誤區就是認為被繼承人不能立遺囑,立了也白立。其實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我的遺產我做主,被繼承人不僅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且還可以修改遺囑,反悔自己的處分行為。
第二個誤區就是法定繼承人以為自己的繼承人身份來自法律的規定,是鐵定的,一旦發現被繼承人立遺囑并將遺產指定全部由部分繼承人繼承甚至贈與外人時便撒潑鬧事。這樣的案例常常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常年不在身邊,也很少照顧他們,直到他們臨終甚至去世后才奔喪。從情理上來講,一分付出,一分回報,好人有好報;從法律上來講,被繼承人有權處分自己的遺產,任何人無權干涉。所以撒潑終究只是撒潑,又能奈何?當然上述所言之是一種情況而已,實踐中也有不同情況的。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兩種,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二、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另外,還要查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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