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即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兩者必須為同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合作社法人的特點
1.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資。然而,作為一般企業法人的投資者人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經營的范圍是有限的。如作為農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經營的范圍限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金融業以及其他開發性事業。而一般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則十分廣泛,除上述經營范圍外,還有郵電、外貿、建筑安裝等活動依法可由全民或集體企業經營。
3.合作社法人以按勞分配為主,兼顧股金分紅。如我國《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這一特點體現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4.合作社法人的機構設置多樣。如依《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規定: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企業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企業的廠長<或經理)由董事會在董事中選舉或對外招標聘任。廠長(經理)對企業董事會負責,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據《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還應設立監事會。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理事會聘任。
5.合作社法人是股份制法人,但它與股份公司又不一樣。因為,合作社法人的股東不論投資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民主管理上實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申請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東不存在退股的問題。
合作社法人有許多優點,但由于沒有統一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人很不規范。然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合作社法人有廣闊的農村市場,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合作社法人方面的立法和研究工作。
合作社法人與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之處
合作社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是一個組織。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一個自然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企業的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比如,甲、乙、丙、丁、戊五位農民設立了一家“辛集市XXX加工合作社”,選舉農民甲為該合作社的理事長,則農民專業合作社“辛集市XXX加工合作社”是法人,農民甲是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有哪些的問題。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模式,但是也是有法人的產生,合作社的法人又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并且要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希望能幫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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