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該法第七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上述第七項所說的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依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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