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后果是什么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因在書面勞動合同以白紙黑字的形式記載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減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可能產生的糾紛。一旦雙方產生糾紛,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成為很直觀的、很有說服力的證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就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3、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持續的時間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4、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無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用人單位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試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兩種。無論屬于那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至于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在發布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在廣告上發布招聘信息時,除了注明對職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齡、職業技術、學歷等)外,還應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并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2.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背景調查。核查勞動者是否提供了虛假個人信息,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證實勞動者有此類不正當行為,用人單位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3.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并讓其簽字認同。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可經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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