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并查處的話,罰款是肯定的。
經營者以何種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執法部門所進行處罰的幅度以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有所不同。
1、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餐飲店無照經營行為。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飯店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和“無照經營”的界限和監管部門
無證經營是指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意見稿規定,法律、法規對“無證經營”查處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定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查處部門或者查處部門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無照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法只須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已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無照經營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意見稿規定了工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許可審批部門對涉嫌無證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同時明確,查處部門應當將無證無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完善信用監管。對于具備法定辦證辦照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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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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