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換崗位顯然是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與你達成一致就強行變更,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不知公司給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說明了解除原因,如果解除原因是不服從公司崗位調整,那就好辦了。公司就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按第四十七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的兩倍。因此,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應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至于因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就是小編關于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為遵守法律相關規定,給勞動者帶來了不好的工作體驗。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賠償的,若你被辭退了,一定要敢于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還有不懂或者需要幫助,那么可以來律霸網,會替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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