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違約金
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關于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于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糾紛后,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解決糾紛。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綿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勞動合同有可能要進行賠償。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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