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支付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分為兩種情況:
(一)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由此可知當單位不續簽或者是其他非主觀意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是一定要補償的,然而員工不續簽分為單位提高條件和降低條件兩種,單位提高條件不續簽是沒補償的,單位降低條件不續簽是有補償的。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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