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文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確認合伙企業經營資格、規范合伙企業登記行為的一個重要法規。為了保證《辦法》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登記管轄《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其中“市”是指縣級市。此外,大中城市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登記管轄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執法權限問題的答復》(國辦函(1995)59號)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加強對本地區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二、關于出資權屬證明出資權屬證明是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實物出資的,應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于合伙企業投資的使用權證明;不能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有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出具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以勞務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三、關于變更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作出變更決定”的登記事項,包括合伙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這些登記事項的變更,合伙企業必須在全體合伙人作出變更決定15日內,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他登記事項,應在其發生變更后的15日內,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伙人姓名”發生變更,既包括原合伙人姓名的改變,也包括因合伙人的退伙或入伙而引起的合伙人的變更。四、關于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合伙企業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為:1、合伙企業應當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以及合伙協議,申請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2、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核準分支機構設立后,應當開具《分支機構登記通知書》;3、合伙企業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合伙企業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伙企業的變更登記。五、關于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后,應到合伙企業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先行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六、關于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時間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時間,比照《辦法》第九條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的時間執行。七、關于合伙企業的年檢(一)年檢時間: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合伙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二)年檢提交文件:年檢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營業執照副本等文件。分支機構年檢,應持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三)合伙企業通過年檢的,在營業執照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識。(四)合伙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以及其他有關年檢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八、關于合伙企業法出臺前原登記的個人合伙和合伙型私營企業的規范問題合伙企業法出臺前,出臺前原登記的個人合伙和合伙型私營企業的規范問題合伙企業法出臺前原登記的個人合伙和合伙型私營企業的規范問題合伙企業法出臺前,出臺前,按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個人合伙和合伙型私營企業,根據經營者的意愿,可以保留原來的身份,也可以申請注銷原來的個人合伙和合伙型私營企業,再依據《辦法》申請登記為合伙企業。對保留原來身份的個人合伙和合伙型私營企業,仍然按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或者《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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