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退伙的適用情形
《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通知退伙的適用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二、自愿退伙與當然退伙情形
自愿退伙:又分為有約定經營期限和未約定經營期限兩種情形。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后者是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條)。如合伙人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當然退伙:主要適用于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當然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在當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如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通知退伙的適用情形”所進行的解答,可知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律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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