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為表明他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及債務狀況予以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他理應對合伙企業過去的債務同樣承擔責任。并且如果允許其只對以后的債務承擔責任,就會出現在一個合伙企業中存在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不同責任的兩種合伙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將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
通常情況下,合伙人之間的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法規定,就有效---即法無禁止即有效。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就合伙關系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并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伙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協議根據新合伙人入伙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伙人對其入伙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并不違法。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應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僅是在新老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對外效力的表現形式,即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內部協議,對不知情的第三人債務然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老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對內效力表現在: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納新合伙人入伙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伙企業對新合伙人的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合伙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新合伙人雖然與老合伙人一道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新合伙人依據雙方的“新合伙人不承擔入伙前債務”的約定,就其承擔部分向老合伙人追償。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入伙時合伙企業也應當對其的債權債務關系承擔同樣的責任,既然入伙了,就應該對合伙企業的事情就具有相應的參與權。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向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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