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有約定經營期限的合伙人退伙怎么做
2004年我與一合伙人登記注冊了一家合伙企業,當時約定期限為10年,分別為55%和45%,我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
今年三月份合伙人以合作不“爽”為退伙理由要求退伙,問其如何不爽,他說一直來我往東你往西,后幾日我說他認為怎么比較“爽”,我可以退一步,但他說這樣他就像小孩子鬧事,也不爽,所以只要求退伙。(三月份我還拿個人的錢以他名字買了輛商務車在廠里和他私人使用,這點上應該是我有信任他的基礎)
近日他又糾纏,要求我給他140萬,他退伙,我認為整個廠也就140萬(我們財務不是清晰,當然這點上他都是清楚而無異議),他說,他出180萬,讓我退出。我不答應,我認為退伙是他的要求,并非我的要求,我有權不接受,這樣做無非是你死我活,感情上我接受不了你原來一直對我頂著這把刀。
他現在要起訴,我反對無正當理由,又不賠償損失,也不承認自己不誠信行為的退伙,我如何應對
請問就“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這個被法院支持的事由,應當是什么具體事由就上面說的不“爽”能成為具體的退伙理由嗎
比如說合伙人間不和事由就可以容許退伙,好象應該不對吧,如果是這樣,那么約定期限有何意義呢?
律師解答:
你好!法律關于“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主要是為了保護出現特殊狀況的合伙人的個人權益,比如說其出現生病,坐牢等無法繼續履行合伙人義務的情況時,允許其退伙。你文中所提到的“不爽”,并不能成為其退伙的理由。
此外,合伙期限并不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當出現符合法理規定的拆伙條件時,合伙人是可以退伙的。
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律霸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并且我們律霸還支持線上指定地區篩選律師,并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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