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釋義】
本條規定了誠信履行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誠信履行亦構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依照誠信原則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合同的約定符合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誠信履行原則,又導出履行的附隨義務。當事人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外。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約定但依照誠信原則也應當履行的協助、告知、保密、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釋義】
本條規定了當事人就合同中質量等內容的補充確定。
合同的標的、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需由當事人明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無法確定,合同不成立。
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的標的、數量,不影響合同成立。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做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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