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有三種未續約的情形:
1.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知識: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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