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單位應當給勞動者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單位是非補償要看是否具有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如果沒有,則單位不需要補償。
案例:
張三于2006年4月進入被告****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2015年11月30日,**童話達公司給張三發出一份通知,這份通知內容是這樣的“我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將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滿,到期后統一轉簽**如意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請于2015年12月15日前作出是否續簽的書面決定,逾期將視為不愿意續簽。”
2015年12月10日,張三書面回復****公司“我僅同意與****公司續簽,不同意與湖北如意人力資源公司續簽”。2015年12月10日,****公司再次書面通知張三:“勞動合同將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滿,到期后統一轉簽**如意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請于2015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轉簽的決定,逾期將視為不愿意轉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工資結算及社保繳納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15日,張三再次回復****公司不同意轉簽。
張三2015年12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結果張三和****公司都不服,向湖北某法院起訴。張三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4,537.40元。法院查明事實后,最終認定****公司應當支付張三經濟補償人民幣27,268.7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案中也是這樣,張三和****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后,張三愿意同****公司續訂,但這個時候公司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那么就應當支付張三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后,單位提高了張三的工資待遇,這時候張三不愿意與單位續訂的,單位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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