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涉及哪些問題
撤銷權的行使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是:
1、債權人通過訴訟主張撤銷權以誰為被告的問題。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撤銷之訴的被告究竟是債務人還是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第三人以及轉得人,這個問題尚無法律規定,有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大致有三種觀點:
(1)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免除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2)債務人與相對人通過合同行為轉移財產,則應以債務人和相對人為被告;
(3)如果債務人與相對人實施的處分財產行為只是達成協議而尚未交付,可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財產已交付,相對人和受益人已經實際占有財產,則應將相對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被告,對于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應從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上看,無論何種情形都應將債務人與相對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被告,理由是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對相對人和受益人效力也應是有約束力的,如果不能對他們生效也就不能請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舉證上的問題。
我國民商法采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對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以及對自己造成實際損害,受讓人是否知道情形等負舉證責任,但在實踐中,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日益頻繁,債務人的財產日趨多樣化,出現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舉證困難的問題。首先,對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因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掌握不夠明確,以及現有的社會財產制度的局限,故舉證困難;其次,是對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中,“不合理”的標準難已確定;另外對受讓人明知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中,受讓人是否明知舉證困難;并且對于債務人處分自身所有的財產,處分哪些財產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難以界定,舉證也十分困難。因此,在審判實踐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要防止債權人隨意行使撤銷權,通過惡意訴訟干預債務人正常經營行為,又要充分考慮到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難這一實際情況。通過雙方舉證,一要審查債務人資產周轉情況、不同行業的交易習慣,交易價格以及債務人誠信程度等基本情況;二要審查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主觀動機,是事實上的處分還是法律上的處分,處分財產是全部還是部分,是不良資產還是責任財產;三是審查確定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撤銷權在行使的時候,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債權人通過訴訟主張撤銷權以誰為被告的問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舉證上的問題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范圍
2020-12-21租房合同到期后有優先居住權嗎
2021-02-09知名的“網名”受保護嗎
2020-12-20對違法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采取哪些措施
2020-11-2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什么
2021-03-16為什么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永久性的剝奪
2021-03-06交通違法打單要人證合一
2021-01-30集資房和棚戶改造房有什么區別
2021-03-21債權擔保的方式
2021-02-20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
2021-01-10經濟性裁員定義
2020-12-07勞動爭議能主張前幾年的年假嗎
2020-12-14交強險理賠怎么墊付和追償
2021-01-02投保之后的注意事項
2020-11-16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八條
2021-01-15林地承包到期后怎么辦
2021-02-27土地互換糾紛上訴答辯狀怎么寫
2021-01-21營業房遇拆遷,租戶怎么補償
2021-01-03自己的房屋只有一部分在拆遷范圍內,這樣合理嗎
2020-12-10如何獲得合理征地拆遷補償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