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公司登記要素的變更后,勞動合同必須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化。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任何變動,更不會導致原公司消亡,只是以另外一個名稱繼續存在。既然主體尚在,自然不應改變原勞動合同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即人單位不能因此處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這是指實體上不會發生變化,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營業地等畢竟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既然這些元素發生變化,在形式上,還是應該就勞動合同這些條款進行變更。
其次,假如用人單位的主體發生變更,勞動合同也必須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主要有分立、合并兩種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并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立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設立合并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并成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并由另一個用人單位承擔。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創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形式。
創設式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存續式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勞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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