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勞動合同有賠償
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支付經濟補償;
6、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該規定已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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