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條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二)變更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
綜上,相信大家對那些合同變更條款都有了深入了解,要進行變更首先就必須存在合同,其次此案時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變更,然后是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那么變更合同主要條款是什么?在上文中可以看到主要條款就是標的、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因素的變更。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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