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超過一年會怎樣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一年的理解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么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對于何時起算該期限,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三、撤銷權有使用期限的理由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此種合同的后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準予撤銷時,由于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
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條在借鑒國外的規定和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的可撤銷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規定。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撤銷權的內容,從中可以知道是撤銷權的具體解釋以及需要注意理解的地方,相信日后需要用到撤銷權的時候,上面的介紹能讓您得到一些啟發和幫助。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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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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