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這里講的是“顯失公平”,而不是有點不公平能夠,而是“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從事商貿活動總是會有風險的,總是有的賺、有的賠,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產生的風險不屬于這個范圍,要把顯失公平與正常的風險加以區(qū)別;
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規(guī)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為了體現和維護公平、自愿的原則,給當事人一種補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受損方才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不能提出,而且還要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是不同的,無效合同是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撤銷合同是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樣的。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不同的是:第一,可撤銷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提出,變更還是撤銷當事人可以選擇。第二,提出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是否是重大誤解,是否是顯失公平,對方是否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請求人要舉證。第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在作出裁決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裁決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的,按裁決履行,如果被撤銷,那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四,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所以要規(guī)定期限,因為民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同時時間相隔太長了,也不易處理。
《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當事人可以變更或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二、,如何判定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誤解,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理解(如出賣方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重大誤解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后果。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
1、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必須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了重大誤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fā)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不應看作重大誤解。根據《意見》第71條之規(guī)定:“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因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在意、不謹慎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對合同發(fā)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可撤銷合同”的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等。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yōu)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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