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鄭先生通過人才市場接受某物業經營管理公司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3個月試用期后,該公司向鄭先生出具了“關于鄭先生任職通知”。該通知載明:經公司總裁辦公室會議研究決定,鄭先生任公司物業中心對外業務部副經理,月薪3600元,任期3年。2015年3月23日,鄭先生在工作期間因管理方式不當,與員工爭執并發生毆打事件。鄭先生雖未顯明受傷,但事后未請假就不上班。1周后,公司向鄭先生發出“關于對鄭先生的處罰決定”。該決定稱:鑒于鄭先生違反人事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決定,免去副經理職務。對解除勞動關系,鄭先生未表示異議,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公司以任職通知包括了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應視為勞動合同為由予以拒絕。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雖然公司給鄭先生出具的任職書中包含了任職期限,工資數額等內容,但缺少《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不能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此,鄭先生可通過申請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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