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買賣合同撤銷權是什么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產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論上認為,依請求權說和這種說,詐害行為僅在共同擔保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不及于沒有參加撤銷權訴訟的債務人,對于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亦不生任何之影響;原狀恢復作為撤銷的效果,僅在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相對的關系上發生,債務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權利。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說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可見,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僅限于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并不及于債務人;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依《合同法解釋(一)》,債務人被作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可作為訴訟第三人(第24條),顯然是沒有“人的方面”的相對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債權人撤銷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轉得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74條第2款),《合同法解釋(一)》亦要求各級法院僅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第25條第1款),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相對的效力。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撤銷權和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都有關系的,這個主要是債務人不通過債權人直接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并且有損債權人的利益的,那么債權人就可以使用撤銷權來組織債務人的這一行為,你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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