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以及其與法定撤銷權有什么不同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后,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2、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
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2、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任意撤銷權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撤銷權在贈予人自己被贈予人之間存在。贈予人具有撤銷的權利。當然贈予人也可以不行駛這種權利,在一定的時候會消亡。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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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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