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以上就是我們對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區別的詳細解答。
綜上可知,我們區分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關鍵點就在于明白它們之間的細微區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四級醫療事故的分級
2021-01-04外國人在中國登記結婚需要帶什么材料
2021-01-01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母公司股東會決議嗎
2021-01-30搬運視頻侵權嗎
2020-11-07集資房的風險隱患
2020-11-12信用卡多久不還上征信
2021-01-25未裁決的違章處理辦法是什么
2020-11-15用人單位如何發錄用通知
2021-01-16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區別
2021-01-11競業限制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嗎
2020-11-28計件工人被裁員的怎么補償
2021-01-15勞動仲裁什么情況才不立案
2021-03-11離婚時人壽保險如何分割
2020-11-11上了老賴黑名單的后果是什么
2021-03-01固定資產購買保險的流程
2021-02-20怎樣查詢企業交保險的信息
2020-11-13無責任方保險理賠流程
2021-02-19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內容有哪些呢
2020-12-16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1私人房屋裝修承包合同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