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董某某是一名農民工,幾年前經熟人介紹,到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最近,董某某因與公司負責人發生口角被辭退。董某某認為,自己入職至今已經有25個月了,但是公司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人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主張兩倍工資。那么,董某某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25個月的雙倍工資?
律霸網小編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具體來說,就是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按每月兩倍工資支付賠償金,但有時間限制,即從職工入職第二個月算起,最長不超過11個月。
本案中,董某某已經在公司工作25個月,且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董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5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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