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歐陽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到一家公司應聘后,經(jīng)考核被錄用。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那天,王女士因感染重感冒高燒不退,無法親自去公司簽訂合同。丈夫為了不使她失去工作機會,便到公司代她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最近,幾位原來的同事邀請王女士去另外一家單位繼續(xù)做營銷工作。她很樂意去,但公司不同意。她申辯說:“勞動合同是我丈夫代簽訂的,與我無關(guān),對我沒有約束。”公司則稱:“既然你丈夫代你在合同上簽了字,那就對你產(chǎn)生了法律效力,你必須遵守。否則,將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對此,葛磊律師介紹,從王女士知道并同意丈夫代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看,因該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且是真實的,故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其妻應當遵守該合同的相關(guān)約定。
按《合同法》第9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這說明受托代理人以當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是合法的,就是有效的,委托人就應受該合同約束。本案中,歐陽先生之妻知道丈夫代其簽訂合同,且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故該合同對其是有效的,其所作所為應受該合同約束。
不過,該合同雖然有效,并不能阻止歐陽先生妻子的“跳槽”計劃,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5、36、37條規(guī)定,如果她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xié)商不成,她想單方解除合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不必獲得公司的允許。
另外,勞動合同中一般不能約定違約金條款,只要歐陽先生妻子的合同中沒有專項培訓費用及保密條款,她辭職又沒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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