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時,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請看下面的詳細介紹: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以及后未依照規定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是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業整頓;
(3)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給勞動者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罰款;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9)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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