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撤銷程序是什么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把借貸誤解為贈與,把出賣誤解為出租。
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例如,加工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誤解,往往會帶來較大損失,可構成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例如,把文物復制品誤認為是真品,把劣品誤認為是優(yōu)等品,這些將可能導致當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給當事人帶來較大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的規(guī)格、價格、數(shù)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當事人帶來較大損失,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fā)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并非是對合同本身發(fā)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shù)美幚怼?/p>
請求撤銷重大誤解合同的一般方法:
首先,要明確可以撤銷的合同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然后,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合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撤銷權是有時效的,要在1年內向提起起訴或仲裁撤銷,才會得到支持。
《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何謂“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發(fā)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后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是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誤解必須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fā)生誤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誤解,當事人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fā)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顯失公平處理。
3、須表意人無主觀上的故意。
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指一般人如果處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錯誤,就不會作出那樣的意思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fā)生誤解,如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以信用為基礎的委托合同和對履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攬、加工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fā)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贗品當作真品;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
(5)對標的物價值或報酬的誤解。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數(shù)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并未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與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定性問題上容易混淆。根據(jù)民通的意見的規(guī)定,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表示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和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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