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區別和聯系
兩者聯系在于簽訂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銷的,并且都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主要區別就是一方是否處于危難之中,但乘人之危的結果也往往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在民法上,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則是指三種情形:
一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顯不利的條件;
二是當事人一方不正當地利用其在經濟地位、社會影響或人際關系上的優越條件,使對方接受或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三是因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使雙方當事人不得不達成顯失公平的協議。這些情形與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和可撤銷的原因有其顯著的區別。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發生緊迫情勢或急需情況極為相似,但二者的明顯區別是:
第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難情況。所謂危難,除經濟上有某種迫切需要外,還包括人身及財產安全處于危險或困難之中,其范圍較為顯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寬泛。
第二,乘人之危中的獲利方多表現為積極促成行為及其后果的發生,而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獲利方處于消極狀態,表現為受損一方積極提出不公平的條件或作出承諾。
第三,從立法上看,我國《民法通則》把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區分開來,將前者歸于無效合同的范疇,把后者作為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利用對方正處于為難的時候,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此時屬于乘人之危。即使當事人都簽字了,此時受損的一方也是可以申請撤銷該合同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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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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