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顯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并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么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二、顯失公平條款的變更
在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如果仍然機械地依照契約自由原則要求利益將受損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事實上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真意,是對作為契約自由原則核心的意思自治的違背,從而也從根本上否定了契約自由原則。因此,在此情況下,權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加以適當限制,允許利益受損一方變更或解除合同,能確保實質的合同自由,從而保障公平,這也就是顯失公平作為合同法上一項基本原則的意義或精神實質之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顯失公平的認定作了司法解釋,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則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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