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處分可以撤銷合同嗎
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是不能撤銷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4、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六)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被撤銷后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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