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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