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贍養人不符合贍養條件怎么辦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2.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二、贍養費的規定
父母何時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但是,法律對“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如何認定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下面,筆者將對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此問題做出簡要的探討。?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可以分為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兩方面,子女的贍養義務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法定義務。一般來說,父母在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有權要求成年子女向其支付贍養費,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說,如果其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對其進行撫養,但是,該子女成年后如果有經濟能力,仍然對其父母有贍養義務。
2、父母無勞動能力但生活并不困難時,子女是否一定要向父母支付贍養費呢??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生活并不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向子女要贍養費,其給付贍養費的請求不應得到支付。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父母確屬于無勞動能力的情形,即使其有退休金等經濟來源、生活并不困難,其也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筆者認為: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支付贍養費一般是以父母生活困難且子女不予以照料為前提的。如果父母雖然沒有勞動能力,但身體狀況良好,收入頗豐,生活并不困難,雖然子女仍負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贍養的方式可以是與老人共同生活方面的精神撫慰,并非一定要向父母支付贍養費。?
3、“無勞動能力的”是否要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標準??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具有贍養條件的子女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時,無論父母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子女都應當履行支付贍養費或精神贍養義務。曾有女兒以父親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向父親支付贍養費的案例,就是錯誤的理解了“無勞動能力的”的界定,該案中,只要該父親有證據證明其無勞動能力,無論其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女子都有給付贍養費的法定義務。?
4、贍養費的數額標準如何確定??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費的給付標準,各地法院對贍養費的給付標準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種給付標準,即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或者法官根據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自由裁量確定。筆者認為:給付贍養費是為了使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老有所養,在生活無憂的情況下安度晚年。按當地最低生活費水平給付贍養費不能滿足老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不利于老人的健康長壽;而法官根據實際生活需要確定的主觀色彩較重,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糾紛的公正合理解決;因此,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采用父母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當然,如果父母有其他經濟收入的,子女實際給付的數額應為:父母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與其他經濟收入的差額部分。另外,雖然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超出協議或判決數額支付贍養費,但是,筆者認為:根據給付贍養費的目的和一般社會道德觀念,在父母患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子女支付的贍養費,不足以維持父母的正常生活時,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超出判決數額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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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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