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通過應聘方式進入一家公司工作,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適用工資為3000元,我入職工作已經快兩個月了,但是這家公司一直遲遲不與我簽勞動合同,我想辭職,但是不知道能否要回我的工資?
答:您和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這家公司與您建立勞動關系后,應該在一個月內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您入職近兩個月后依然沒有和您訂立勞動合同,該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現在您想辭職,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付給您應得的工資,而且是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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