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所得具體可劃分為四類:
(1)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指跨國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經常取得的跨國所得或收益。一般包括跨國自然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租賃等經常性所得或收益,以及跨國法人從事農業、工業、商業、礦業、交通運輸業和其他服務業等取得的經常性所得或收益。
(2)跨國超額所得。指跨國納稅人在特定時期特殊情況下所取得的超過一般經常性所得標準的那一部分跨國所得或收益。這種跨國超額所得與上述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不同,它是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獲得。例如,利用戰爭所創造的特殊便利條件或利用所經營行業的天然資源的優越條件,可以獲得比一般行業更多的所得或收益等等。目前國際上對跨國超額所得或收益的計算,通常利用兩種方法,一是標準基期法,即以納稅人在某一標準基期(正常獲利年度)所實現的所得作為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凡超過這一實際所得部分,就為跨國超額所得;二是標準投資利潤率法,即由有關國家政府規定一個統一適用于各行各業,或分別適用于不同行業的投資利潤率,納稅人獲得的超過按該投資利潤率計算的那部分利潤額就視為超額所得。
(3)跨國資本利得。指跨國納稅人通過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所獲取的增值收益。資本性資產主要包括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資產。資本利得是出售上述資產所獲得的毛收入減去購入價格后的差額。
(4)跨國其他所得。指跨國納稅人取得的除上述三類跨國所得以外的某些臨時性的跨國所得或收益。如跨國負債豁免收益或所得。跨國非獨立勞動者的一次性補助所得等等。
上述四類跨國所得中,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或收益,具有循環反復產生的源泉,并可經常持久地取得,它是奉行不同立法思想和不同所得稅制度的任何一個國家政府,在國際稅收中所共同涉及的征稅對象。而其他三類所得則是部分國家,主要是以“純資產增加說”為所得稅立法思想的國家列為國際稅收涉及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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