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但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次再簽訂這類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只是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但并沒有對如何操作做出其他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對于《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某些學者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瑕疵,有可能會被某些企業利用,用于規避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企業來說并不是洪水猛獸,若運用得當,還可以成為激勵員工士氣、提高就業安全感、增強勞動者對企業依賴感的一種手段。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上文我們可以知道以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單位是可以選擇不續簽的,且用人單位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這個問題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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