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技術沒鑒定合同無效嗎
作為合同標的的技術未經鑒定,是否可以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鑒定是評價技術成果的一項制度,根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的規定,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需事前進行科技成果鑒定;新成果、新工藝投入批量生產、建設和使用前應當作技術鑒定;就國家計劃項目訂立的技術合同,成果應經過鑒定驗收。這些鑒定是評價計劃執行情況、申報獎勵必須履行的手續。
《合同法》并未將鑒定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因為客觀上有些技術難以鑒定,有的技術秘密當事人不愿公開,如一概要求鑒定,就將不利于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當允許未經鑒定和難以鑒定的技術,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轉讓。但是,國家特別規定需要先行鑒定才能轉讓的技術,則必須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前進行鑒定,否則該技術合同無效。
技術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范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于后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于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后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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