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解除。
依據《》第36條,我們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的。
二、法定解除
如果在過程中出現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這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都有其合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1.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若想合法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參照《勞動實施條例》第19條所列舉的關于解除的14種情形,譬如因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犯有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營業困難、面臨破產重整等等。
2.勞動者: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有權解除合同。另外,《實施條例》第18條也具體列舉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
三、約定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
總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和其他的合同一樣,都有勞動期限的限制,如果你遇到類似的問題,那么一定要咨詢專業的律師協商解決,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只要涉及到這些問題,都可以去咨詢,以作出最好的幫助自己的方式,同時得到法律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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